注:1、车(船)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“船舱<=>船边”和“船边<=>库、场、车、船”的费率相加计算。
2、超长货物费率计算: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,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50%;
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,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%;
每件长度超过20米,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%。
3、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,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%。
4、集装箱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的80%计收。
5、出口原油(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)港口包干费,大连港18.10元/吨、秦皇岛港
16.10元/吨、青岛港16.50元/吨。
6、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、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,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,沿海港口每吨18.10元,长江港口每吨20.90元。
7、散装液体如定期有明确的“船边交货”条款的,“船边<=>船边法兰盘”或“船边<=>船舱”和“船边<=>库、车、船”的装卸费,分别按表中装船(出口)或卸船(进口)费率的50%计收。
8、、木材计费吨的确定:原木: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.27计费吨;方木: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;板材:中间无隔垫的,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,中间有隔垫的,由港方与货方协商加成比例;笨重超长木材以每件的实际材积确定,并按实际材积每立方米作为1计费吨。
9、编号1、5的“化肥”,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,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。
10、编号15
的“一级危险货物”,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。
以上数据仅供参考